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收容對象有戒護移送住院必要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本保險特約醫院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本保險特約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