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