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五章 罰則 第64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