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條文:
第64條(共 1 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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