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