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5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下: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