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44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無保險對象投保達一百八十日以上之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註銷該投保單位。其應繳保險費之計算,以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發生日不明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前項投保單位所屬之保險對象,應即以適當身分改至其他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