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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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