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主管機關,分送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備查,並公開於網際網路: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二、醫療給付統計表。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四、保險收支會計報表。五、安全準備運用概況表。六、其他與保險事務有關之重要書表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