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 第6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
- 第7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在學就讀,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
- 第8條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
- 第9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本法…
- 第10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雇主,指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所稱自營業主,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
- 第12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二目所稱無一定雇主者,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二…
- 第13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第14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
- 第15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第五類被保險人,指以下成員:一、戶長。二、與戶長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
- 第16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退輔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稱榮民…
- 第17條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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