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第7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