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一、重大傷病。二、分娩。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