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4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險給付 第44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