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失蹤滿六個月者。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