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第1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1條 扣費義務人應向保險人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由保險人委託代收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保險費之機構代為收取,其受託之金融機構並得轉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