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