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第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