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