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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臺北、北、中、南、高屏及東區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際港埠衛生安全小組之運作、入出境之檢疫及港區衛生之監測管理。
二、預防接種之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檢疫規費之徵收及檢疫憑證之簽發。
三、各區傳染病之監測管理、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運作及天然災害有關之防疫業務。
四、防疫物資之儲備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區管制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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