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保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服務對象營養保健、復健、藥事服務、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二、與醫療院所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聯繫協調。三、服務對象之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各項健康檢查及檢,驗。四、服務對象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飲食指導。五、服務對象之復健醫療、健康服務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六、服務對象之藥物使用評估、藥物諮詢衛教。七、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及協處。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