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4條 各社政機構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