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1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1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收容教養業務及依法執行相關福利事項,特設各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政機構),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