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前項各款業務。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