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