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4條 法規: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屬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核准農藥登記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供足供檢驗之農藥樣品及其標準品,並繳納檢驗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