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農藥管理法母法 第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標示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