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3條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農藥販賣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一千筆之農藥販賣業,不在此限。本辦法所稱農藥販賣業,指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農藥販賣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