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農藥販賣業之組織規模。二、農藥販賣業應依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三)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四)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防護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五)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六)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