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2條 法規: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oodLaboratoryPractice,GLP)及試驗規範辦理。前項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及試驗規範未訂定前,得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之規範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