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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第7條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第7條
法規: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7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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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農藥田間試驗田區與非農藥田間試驗田區應有明確劃分,並應於試驗田區設立明顯標示及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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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單項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二、延伸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群組化作物及…
第3條
農藥田間試驗包括藥效試驗、藥害試驗及殘留量試驗。前項各種試驗區分為完全試驗及驗證試驗二種,其試驗規範如附件一。前項驗證試…
第4條
農藥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分為下列二類:一、單項使用範圍。二、延伸使用範圍。前項第二款所定延伸使用範圍,應以代表性使用範圍進…
第5條
農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且其國內田間試驗設計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田間試驗,其辦理田間…
第6條
農藥田間試驗田區與非農藥田間試驗田區應有明確劃分,並應於試驗田區設立明顯標示及警示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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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