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四等級:一、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等。二、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等。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四、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