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法規: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一、農藥相關法規。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四、農藥使用技術。前項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八小時,專業技術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