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