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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3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3條
法規: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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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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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3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依專業技術,可區分為下列五種類別:一、地面施作。二、室內設施燻蒸(磷化氫)。三、室外土壤燻蒸。四、種子消…
第4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一、農藥相關法規。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三、農…
第5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經測驗及格後,始得參加專業技…
第6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分別達共同科目或專業技術科目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
第7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
第8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一…
第9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第10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原件、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
第11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證書記載技術類別以外之其他技術類別代噴業務。
第1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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