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2條 法規:植物防疫檢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防疫 第12條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