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15條 法規: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15條 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查、檢疫,以無償方式採取樣品供分離、培養及作標本保存之用,其數量以足供檢疫所需者為限。採取樣品時,應開具取樣憑單予輸出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