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以申報檢疫先後為序,申報檢疫時間相同者,以航期先後為準;除應施行燻蒸、消毒、分離培養、鑑定或隔離檢疫外,應於二日內完成,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執行檢疫工作者,得順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