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定: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應自受理日起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期滿未能決定,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二、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外,並須取樣檢測確認者,應自受理日起二百七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