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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14條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14條
法規: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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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用途農藥,其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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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應記載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含量、數量、用途及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期間。
第9條
申請人所檢附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第10條
申請特定用途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化學製品。二、經輸入國公…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特定用途農藥,申請人應於核准期限內依核准用途使用。前項核准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限。期…
第12條
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農藥生產業者應於每批農藥輸出後三個月內檢附輸出憑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用途農藥,其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之數量、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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