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第4條 法規: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前條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遷移許可證明後始得遷移,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者應將前項許可證明正本附於遷移物品包裝上。遷移時若發生疫區物品外洩,申請者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代為處置;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