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法規: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7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遺失或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規費並檢附最近半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屬損壞者,並應檢附原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