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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獸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規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申請更新時,已加入執業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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