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獸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規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三、申請更新時,已加入執業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