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法規: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類型之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一、專業領域。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類型說明與實施及積分計算方式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