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第6條 法規:獸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獸醫師證書。二、經廢止獸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獸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