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第37條 法規:獸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獎懲 第37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依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並得廢止其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