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第22條 法規:獸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 第22條 獸醫診療機構應備置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獸醫診療機構不得拒絕、妨害或逃避查驗。查驗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一項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之保存年限,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