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第12條 法規:獸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2條 執業之獸醫師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記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前項診療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飼主之姓名及地址。二、動物之種類名稱、體重。三、各次之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及預防、用藥與治療情形。四、使用管制藥品者,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