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4條 處方藥品非經執業獸醫師(佐)處方,不得為買賣行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之批發、輸出及輸入。二、家畜醫院或診所、學術研究機構及動物防疫機關之購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