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以下簡稱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其使用類別如下:一、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二、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三、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或飼料廠依獸醫師(佐)處方使用。前項處方藥品品目及其使用類別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