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8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家畜、家禽或其屠體、內臟經抽驗證實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已屠宰之屠體、內臟應判定不合格,未屠宰者之同生產來源之同批其他家畜、家禽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審視其檢驗結果,而認定其有相同殘留時,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簽發放行文件後,得由所有人領回,不願領回者應判定不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